CRS(共同申報準則)在全球范圍內鋪開,這場“稅務透明化革命”,使得不同類型的離岸公司,因注冊地政策、業(yè)務模式差異,而面臨截然不同的挑戰(zhàn)與機遇。

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,其離岸公司政策曾以“低稅+靈活”吸引大量跨境企業(yè)。CRS落地后,“只對香港本地收入征稅”的規(guī)則被重新審視:
若企業(yè)通過香港離岸公司持有海外資產、開展跨境交易,稅務機關可通過CRS獲取賬戶信息,追溯“非本地收入”的納稅義務。
應對建議:香港離岸公司需主動梳理“本地收入”與“海外收入”邊界,通過合規(guī)架構(如VIE架構)明確利潤歸屬,同時利用香港“首200萬利潤享8.25%免稅”的政策,合理規(guī)劃利潤分配,讓“低稅”優(yōu)勢在合規(guī)框架下延續(xù)。
新加坡“17%公司所得稅+海外收入免稅”的政策,曾讓離岸公司成為跨境企業(yè)“稅務優(yōu)化+融資”的首選。而CRS下,新加坡金融機構需向企業(yè)稅務居民國報送賬戶信息,“海外收入免稅”的邏輯被打破:
若企業(yè)通過新加坡離岸公司持有海外資產,稅務機關可通過CRS追溯“海外收入”的納稅義務。
應對建議:新加坡離岸公司需強化“海外收入”合規(guī)性,通過“本地化經營”(如設立實體辦公室、雇傭本地員工)證明“海外收入”為“本地經營所得”,同時利用新加坡“稅收協定網絡”(與超100個國家簽署協定),合理規(guī)劃跨境交易的稅務成本。
BVI等離岸金融中心,有著寬松的稅收政策和隱秘的信息環(huán)境,是眾多企業(yè)和投資者進行復雜的稅務籌劃和資本運作的優(yōu)選項。
但按照 CRS 的要求,金融機構需將離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、股東等信息進行收集,并與相關國家(地區(qū))的稅務機關進行交換。這使得原本隱匿在幕后的股東信息無所遁形,公司的稅務籌劃空間大幅縮小。
應對建議:搭配香港、新加坡等簽訂稅收協定的樞紐節(jié)點,構建 “BVI 免稅 + 區(qū)域協定” 的稅負閉環(huán)。例如通過香港公司申請 “離岸豁免”,同時依托《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》,股息分配無需繳納預提所得稅,將跨境稅負率控制在合理區(qū)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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